大专招生

技师学院属于技工教育的最高阶段,属高等教育范畴,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技师学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指出:“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技能人才的新政策,涉及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定、执业资格考试、确定工资起点标准等多方面。现将国家、省、市相关技能人才的重要利好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以供分享。

下面,我们先来了解技术教育的两大体系:即人社部主管的技工院校和教育部主管的职业院校。对应关系如下:




一、毕业证书


技师毕业证书

根据浙委办发〔2020〕36号文规定,该毕业生享受本科学历同等待遇,在公务员录用、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执业资格考试、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方面与同等学历人员相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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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毕业证书

根据浙委办发〔2020〕36号文件规定,该毕业生享受大专学历同等待遇,在公务员录用、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执业资格考试、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方面与同等学历人员相同对待。

技师学院毕业发什么证书

学生毕业可获得相应的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证书。学生学习期间可分段获得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少数知识技能型专业(工种)可直接获得技师证书,享受本科级别待遇,高级技工享受大学专科学历待遇。(专升本时除外)


技师学院支持继续升学深造,毕业生可以参加继续升学,可以参加成人考试,可以参加技能竞赛取得优秀成绩获得保送资格(技师学院比赛机会较多,我国参加的世界技能大赛上几乎全是技工院校学生在拿大奖)。

技师毕业证书


根据浙委办发〔2020〕36号文件规定,该毕业生享受本科学历同等待遇,在公务员录用、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执业资格考试、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方面与同等学历人员相同对待。


高级工毕业证书


根据浙委办发〔2020〕36号文件规定,该毕业生享受大专学历同等待遇,在公务员录用、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执业资格考试、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方面与同等学历人员相同对待。

什么是职业技能证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两批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发计划,启动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198个技能类职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发。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发要筛选有关职业领域的专家,根据各有关职业的科技发展水平和工艺革新状况,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要求,经过起草、初审、修改、公示、终审、颁布等环节。此前已颁布89个标准,加上本次颁布的46个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颁布135个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结合新标准组织编制培训教程,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技术工人队伍成长提供基础支撑。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指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在备案职业(工种)范围内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所颁发的证书。证书由评价机构独立印制并发放。


二、毕业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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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点击“服务之窗”。



第二步

点击“查询”栏目下的“证书查询”,找到“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



第三步

点击“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填写相关信息点击“查询”即可。



三、政策及待遇

 

01

技师学院毕业生评职称待遇

1、技师学院高级工、技师毕业生享受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待遇,在职称评定方面与同等学历人员相同对待;

2、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比大专、本科学历参加职称评审年限更少。



政策依据】:

★浙委办发〔2020〕36 号文件

★人社部发〔2020〕96 号文件

★浙人社发〔2021〕37 号文件


02

技师学院毕业生定薪资待遇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学院技师班毕业生享受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待遇,在确定工资起点标准方面与同等学历人员相同对待。


【政策依据】:

★浙委办发〔2020〕36 号文件


03

技师学院毕业生职位晋升待遇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学院技师班毕业生享受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待遇,在职位晋升方面与同等学历人员相同对待。


【政策依据】:

浙委办发〔2020〕36 号文件




04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待遇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保障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合法权益和平等竞争机会;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的岗位,高级工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专科的岗位;

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业院校毕业生为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的选手)的,可作为高技能人才按规定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到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


【政策依据】:

浙委办发〔2020〕36 号文件

人社部发〔2021〕82 号文件


05

      在杭落户的待遇      

1. 具有技师(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45 周岁以下,不含 45 周岁);

2. 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人员(35 周岁以下 , 不含 35 周岁);

3. 上述两类人员需在杭州市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且由该单位缴纳社保满 3年,目前仍在杭正常工作,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并在杭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可迁移户口入杭。

4、杭州高层次人才系统评定为A、B、C、D、E五类人才,可以通过“高层次人才引进”直接落户杭州。


【政策依据】:

★浙里办杭州市人才引进落户政策条件。


06

技师学院毕业生参军政策

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纳入军队士官招收对象范围,首次授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等参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执行。


【政策依据】:

人社部发(〔2010〕57 号)文件



07

技师学院毕业生其他待遇

1、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分类目录,明确人才类别,在落户、医疗保健等方面享受相应人才待遇,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2、对本地区紧缺、企业急需的非本地户籍的技师、高级技师,各大中城市应参照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子女入学、住房、落户等各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3、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4、特别优秀的高级技师可以晋升特级技师,特级技师的相关待遇参照教授级高工执行。


【政策依据】:

★浙委办发〔2020〕36 号文件

★浙委办发〔2018〕86 号文件

★浙政办发〔2013〕4 号文件

★国发〔2015〕23 号文件

★浙政办发〔2015〕25 号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2018年11月25日印发)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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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 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30号,2021年8月12日印发)

完善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推动与有关部门间信息互联互认。技工院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相关政策,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职称评审、参军入伍等相关政策。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2号,2021年10月22日印发)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或者不再设置学历要求。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的岗位,高级工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专科的岗位。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6号,2021年11月5日印发)

完善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推动与有关部门间信息互联互认。推动技工院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参军入伍等相关政策,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规定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有关政策。


5.《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月23日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实施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取得相应职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可以直接申报工程技术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公务员招录、参军入伍、企业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以及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面,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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